近来互联网医疗领域政策好消息不断
一起来看看吧!
↓↓↓
01 国家商务部: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
10月28日,国家商务部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到2025年,培育形成1-3家超五千亿元、5-10家超千亿元的大型数字化、综合性药品流通企业,5-10家超五百亿元的专业化、多元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00家左右智能化、特色化、平台化的药品供应链服务企业。
l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加快5G网络、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优化药品流通传统模式,实现要素、结构、流程、服务的迭代式升级。推动行业进行数字化改造与升级,促进企业“上线上云上平台”,深化市场营销、运营管理、仓储物流、产品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
l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零售新模式,引导线上线下规范发展。
02 国家三部委:加快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
10月27日,国家工信部、民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文件提出:
l依托互联网平台、手机应用程序(APP)等,建设预防、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相衔接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健康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健康医疗资源下沉,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及健康管理能力。重点发展远程医疗、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健康咨询、互联网+健康科普等智慧健康服务。
l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丰富养老服务种类,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服务效率。重点面向家庭养老床位、智慧助老餐厅、智慧养老院,打造智慧化解决方案,创新互联网+养老、“时间银行”互助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智慧养老服务。
03 国家卫健委: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
10月2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印发《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l文件设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
l要求地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居家康复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医疗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院患者等人群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指导等服务。
04 国家卫健委: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
10月26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
l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l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l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l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l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05 国家卫健委发布《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10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分数在整个评审分数的权重占比不低于60%。评审结果判定为甲等的,现场评审得分不能低于90%。评审周期为四年,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
l《细则》指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对于综合医院,13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1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标准,要尽可能纳入。优先选择本省数据基础较好的指标,指标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版标准的 60%。开展限制类技术、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纳入“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质控指标;提供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
l《细则》强调,医院提供值与核查真实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评审专家组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执行“全或无”规则,比如“护床比”,达到标准予以“给分”(或“满分”),否则计“零分”。连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原则给分。
(内容来源于网络)